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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城乡居民(mín)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2022-11-09 16:18 发布人:孙红蕾

居民(mín)大病保险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線(xiàn)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yòng),按规定纳入居民(mín)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mín)大病保险各费用(yòng)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fēn)点,将居民(mín)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yòng)纳入居民(mín)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三)医疗救助

自202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務(wù)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yòng),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fēn),按规定比例和限额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為(wèi):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fēn)救助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為(wèi)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tā)救助对象400元。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務(wù)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yòng),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fēn),按规定比例给予住院救助。救助标准為(wèi):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線(xiàn),救助比例分(fēn)别為(wèi)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線(xiàn)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mín)人均可(kě)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為(wèi)65%。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yòng)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為(wèi)50%,最高救助限额為(wèi)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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